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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下)
发布时间:2012-05-04   |  浏览次数 :

接上文

第六章 资产处置管理

第五十四条 高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高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调拨是指以无偿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二)出售、出让、转让是指高校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用、使用权并相应取得处置收益的一种资产处置行为;

(三)置换是指高校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占用权、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四)报废是指高校经有关部门技术鉴定和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五)报损是指高校国有资产发生的盘亏、毁损、对外投资损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六)对外捐赠是指高校将尚能使用的国有资产,无偿支援社会公益事业以及扶贫、赈灾等的资产处置行为;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是指高校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有价证券以及其他形式的货币性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确认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五十五条 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单位闲置资产;

(=)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需要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高校资产处置,应经过论证、评估、技术鉴定等相关程序,对按规定须由省教育厅或财政厅审批的,应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报,未经批准不得处置。资产处置的批准文件是高校调整相关国有资产会计账目的凭证。

第五十七条 高校国有资产的处置必须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一)申报。对需处置的资产,高校应以正式文件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并附情况说明,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同时在“江苏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省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并提交。

申报资产处置事项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报送以下有关材料:

1、拟处置资产分类汇总表,包括资产的名称、数量、单位、规格等基本情况明细表(可由系统生成);

2、处置资产的权属证明或财务部门出具的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复印件应加盖公章);

3、 报废、报损资产的技术鉴定,一般性通用设备由学校内部技术部门出具鉴定意见,专用设备由高校组织相关专家或单位委托国家专业技术鉴定部门出具鉴定报告,对 于国家无专门技术鉴定部门的专用设备,其报废、报损的鉴定工作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出具书面意见。其中对未到使用年限提前报废的资产,必须经过专家技术 鉴定,并提交资产报废的专项说明;

4、单项或批量300万元以上资产处置事项需提供院校办公金议纪要,处置事项应在校内或网站公示;

5、盘亏、报损资产的核实,由高校内部提供盘点表、损失情况说明以及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6、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下处置资产的,需提供相关文件;

7、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审核。省教育厅对省属高校上报的资产处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按照管理权限,对应上报省财政厅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在审核同意后由省教育厅向省财政厅提交处置申请。

(三)审批。省教育厅接到处置申请后,应对资产处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对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按规定权限进行批复。

第五十八条 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一)高校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等专项资产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须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批准核销;

(二)高校处置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以上的事项,由各高校报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高校处置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以下(不合30 0万元)的事项,由各高校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批,省教育厅于每年7月31日和次年1月31日前将批复文件及处置汇总情况报财政厅备案。

(四)高校处置一般性家具用具、低值易耗品等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下以及单项价值在5 00元以下 (不含5 00元)的事项,由各高校按规定程序审批,并于每季度末25日前报教育厅备案,教育厅汇总后定期向财政厅备案。

第五十九条 高校对经批准同意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处理。其中:

(一)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与置换、报废处置: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符合资产评估行为的资产处置,交易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格,如因特殊原因确需低于评估价格的,应按相关规定报批备案。沙及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易导致环境污染等安全隐患的电子设备报废处置,应按照《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电子废物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绩(2009) 137号)规定执行。

(三)资产的报损处置:根据批准文件办理核销手续。

第七章 资产收益管理

第六十条高校国有资产收益是指高校出租、出借、处置资产和资产对外投资等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的部分。

(一)资产出租出借收益。资产出租出借收益是指高校利用闲置的办公场所、教学实验用房、门面房、场地、设备、设施等资产,采取出租、出借等方式,向承租单位和个人等特定对象收取的租金、承包费、使用费、占用费、广告费、管理费等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收益。

(二)对外投资收益。对外投资收益是指高校单独对外投资或利用单位资产与其他单位合资、投资等取得的收益。

(三)资产处置收益。资产处置收益是指省级单位经批准将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资产置换、资产核销所取得的收益,包括资产出售收入、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收益。

(四)其他国有资产收益。

第六十一条 高 校国有资产收益应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收益集中统一管理,如实反映和收缴国有资产收益,不得隐瞒、截 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益,国有资产收益必须纳入部门预算,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国有资产收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 高校要按照国家关于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上缴国有资产收益,防止国有资产收益的一流失。

第八章 资产评估与清查管理

笫六十三条 高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六十四条 高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高校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给其他国有单位的;

(二)高校所属事业单位或国有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省财政厅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六十五条 高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高校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高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六十六条 高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高校资产清查是指高校在财政部门、教育部门以及自身需求下,按照规定政策、程序和方法,对本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真实反映单位国有资产占用使用状况的工作。高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省教育厅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矢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内部机构发生重大调整或人员重大变动的;

(七)上级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条 高校资产清查具体工作应按照《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绩[2007)5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九章 资产信息管理

第六十九条 资产信息管理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高校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进行动态管理。

第七十条 高校应对其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状况,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定期作出报告。高校的资产状况是上级主管部门配置高校资产和审核审批下年度财政预算的重要依据,是高校财务会计报告和年度财务决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校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基础。

高校必须定期报告出租出借资产、对外投资资产的收益收缴工作,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对于对外投资资产长期无收益的应进行分析说明。

第七十一条 高校在报送报表时,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的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文字说明。

第七十二条 高校要按照本校国有资产动态管理的要求,对本单位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占用、使用、处置、收益进行动态专项管理,及时将本单位资产变动信息统一录入“江苏省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国有资产信息化水平。

第十章 资产绩效管理

第七十三条 高校国有资产绩效管理是各高校利用年度部门决算报表、财务报告、财产清查盘点、资产统计报告、资产管理信息化数据库等资料,采用多层次指标体系和采取多因素的方式方法,科学考核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效益的衍为。

第七十四条高校要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绩效管理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财政资金安排使用的物化率和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完整性、有效性。

第七十五条高校逐步建立校内资产管理绩效考核体系,按照“经济性、效率性、有效性” 的原则,根据高等教育的特点,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方法、标准、指标和机制,真实地反映和解析单位总体和各部门、院系以及各类国有资产运营效果,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和效益。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与奖惩

第七十六条 高校应规范国有资产的管理。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监督与审计监督,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单位资产监管体系。

第七十七条 高校内部各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高校要结合内部经济责任制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高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七十八条高校要建立资产管理奖惩制度,对资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失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

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 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进行资产管理,对资产流失或浪费不反映、不报告,造成资产损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经营的;

(五)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六)对资产收益,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按规定收缴资产收益的;

(七)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噩的资产,不按规定进行调剂的。

以上责任含学校全资和控股企业,具体执行参照《江苏省省属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苏国资(2010] 90号)有关规定。

第八十条高校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第八十一条 省属中专校、省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高校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十二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已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的,按合同协议继续履行,各单位应当将原出租、出借合同,对外投资章程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审批权限报备。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教育厅和江苏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自2 01 2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江苏省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财[200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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