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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3-21   |  浏览次数 :

江大委发〔201627

 

全校各单位:

    《江苏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党委常委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苏大学委员会

                                                 2016年3月21日

 

   

 

 

江苏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根据《江苏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省教育厅关于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席会议”的组成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负责召集,基本成员部门为党委组织部、纪委办(监察处)、审计处;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

    第三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研究并确定临时增加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

    (二)审议经济责任审计相关制度、规定,报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三)指导、监督、检查学校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具体意见,研究阶段性审计工作原则和工作重点。

    (四)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五)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六)基本成员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四条  各基本成员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党委组织部

    1.向履任的领导干部通报本岗位的经济责任,根据干部监管工作的需要,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名单。

    2.在预定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范围内,向审计处送达委托书,并督促审计处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实施。

    3.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增加的审计项目,应及时提交联席会议确定;充分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做好审计报告交接的组织工作。

    (二)纪委办(监察处)

    1.根据监督工作需要,提出审计项目或审计重点内容的建议。

    2.查处阻挠、拒绝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或出具伪证、毁灭、转移证据,隐瞒事实真相等错误行为,保障审计工作正常进行。

    3.查处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督促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及时提出整改方案,并对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审计结果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审计处

    1.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名单,编制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工作计划;根据组织部的委托,制定审计项目实施计划和审计方案。

    2.按照江苏省和学校相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3.加强同其他成员单位的协调与沟通,听取有关情况介绍和意见、建议,通报审计情况或请示有关问题。

    4.经召集人批准后,向联席会议成员部门分送审计报告,并向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分送审计报告或审计建议函。

    第五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由基本成员部门各指派一名联络员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审计处负责,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工作需要并经召集人同意,联络各成员部门及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初召开一次。如遇特殊需要,经召集人批准可随时召开。

    (二)负责整理印发会议纪要等文件,并根据召集人的指示,分送学校有关领导和部门。

    (三)总结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采取适当形式交流、通报情况。

    第六条  联席会议纪要由基本成员部门共同审阅后签发,经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应由召集人或其指定的部门及时向校党委常委会议报告。

    第七条  与会人员对联席会议所涉及的事项和文件负有保密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由党委组织部、审计处负责解释,自2016年3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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