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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审计处保密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17-10-11   |  浏览次数 :

为进一步加强审计保密工作,增强审计人员和涉密人员保密意识,结合我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保密范围

  1.审计工作的计划和方案;

  2.被审计单位财务及经营情况方面的重要统计数据和报告;

  3.群众的检举、揭发、举报材料及举报人的姓名、地址等;

  4.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5.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调查报告或审计报告;

  6.未定性的审计事项或未公布的违法违纪案件的有关情况和结论;

  7.正在审计中的审计事项、审计结果及其审计资料;

  8.其它应保密事项。

二、凡涉及保密范围内文件与材料应及时归档。

三、内部审计人员在规定的权限查阅相关文件与档案,未经批准,不得超权限查阅。

 1.处领导班子成员可查阅全部文件与档案;

 2.科长可查阅本科室业务范围的文件与档案;

 3.其他人员只可查阅本人业务范围的文件与档案。

四、未经批准,涉及保密范围内文件与档案不得对外提供和泄露,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五、未经批准,处外人员不得查阅涉及保密范围内文件与档案。

六、审计档案应由专人负责管理,查阅时必须进行登记。因工作变动时,审计档案负责人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七、审计事项结束后,确定为作废资料的应及时清理、销毁。

八、审计人员不得将审计资料私自带出,以免遗失。

九、加强计算机信息与网络安全管理,应采取有效手段和方法,防止审计信息在网上泄密而造成损失。

十、发生失、泄密事件应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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