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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审计法6月1日起实施 所有国资都纳入监控
发布时间:2006-08-01   |  浏览次数 :

新修订的《审计法》于昨天开始正式实施。审计署新闻发言人表示,修订了34处的法律增加了审计执法的权限,有利于强化审计监督手段,更加及时有效地揭露和查处隐蔽性的违法违规问题。
   修订后的《审计法》对审计机关职责进行了相应调整,在原审计监督职责的基础上,将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 构、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等,纳入审计监督范围;增加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明确了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职责。
  这位发言人解释说,《审计法》修订对审计监督范围的所作的调整,使得审计机关在审计混合所有制的企业、金融机构,多元化投资的事业组织和建设项目,以及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的相关审计报告时,更加有法可依。
   修订后的《审计法》,在保留原有相关权限的同时,根据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需要,进一步强化了审计机关的权限。如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并检查被 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及其管理系统,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有权提请公安、监 察、工商等机关予以协助等。
  这位发言人认为,新增的审计权限为审计机关顺利开展工作,强化审计监督提供了保障,能促使被审计单位真实、完整地 提供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资料,自觉配合审计机关的检查和取证,减少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有关资料和资产的几率,遏制被审计单位公款私存、利用计算机系 统舞弊等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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