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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审计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审(规)字〔2019〕第13号

时间:2019-09-20 访问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规范审计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江苏大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江大委发〔201812号)有关规定,结合审计处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审计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和集体决策原则。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审计处事业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审计署和省教育厅内部审计工作精神、落实学校重大决策部署的办法和措施;

(二)审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和部门年度经费预算;

(三)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除;

(四)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研究和落实;

(五)职工的收入分配、福利待遇、培训、奖惩、评优表彰等重要事项;

(六)对审计查出的需要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重大问题;

(七)讨论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疑点问题;

(八)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是指需要报送学校审批的处内组织机构干部的聘用推荐、重要人事聘免推荐及处内人事管理等事项。主要包括:

(一)研究决定职工队伍建设,制订后备人才引进计划;

(二)组织机构主要人员配备、调整的聘免推荐;

(三)职工职称评审和职级评定推荐;

(四)其他重要人事聘免推荐事项。  

     第六条  重大工作安排,是指对重大审计项目的组织与安排等事项。主要包括:

(一)确定社会中介审计服务单位入围招标事宜和审计任务分配相关事项;

(二)确定预算金额达到学校招标限额及以上审计项目的社会中介机构招标事宜;

(三)研究确定未达到学校招标限额审计项目的工作安排;

(四)其他重大工作安排事项。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审批权限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单笔金额在1万元及以上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定,会议形式指议事会议,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

    第九条 议事会议参加人员为领导班子成员,根据需要确定会议的列席人员。议事会议由处长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十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需要决策的议题,应经处领导审阅或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

    第十一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表示不同意或缓议意见的,应说明理由。处长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要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定。

    第十二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应当以会议记录、纪要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会议记录应指定专人负责、专人保管。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三重一大”事项论证、决策与实施程序。凡是未经过合法程序进行调研论证或未依规进行协商和沟通的事项,一律不上会讨论。

    第十五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审计处应当自觉接受校纪检监察部门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依照有关规定在处内予以公开,自觉接受处内职工监督。

    第十八条  审计处实行“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要根据事实、性质、情节等,应依纪依法分别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

(三)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

(四)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损失或失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991日起施行。

                                        2019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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