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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大学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3-21   |  浏览次数 :

江大委发〔201628

 

全校各单位:

    《江苏大学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已经党委常委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苏大学委员会

                                              2016年3月21日

 

   

 

 

江苏大学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根据审计法律法规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江苏省省属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暂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领导干部,指由学校任命的各单位(部门)、附属医院、后勤集团等直属单位及有关独立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下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一)各学院、科研院所、中心以及学校直属单位的正职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学校党群、行政机关、群团组织的正职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后勤集团、附属医院等学校直属事业单位的正职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四)资产经营公司、机电总厂、出版社等学校全资和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厂长等负责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五)以上各单位(部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正职领导干部但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单位或部门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因其所任职务,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本部门、本条线、本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评价的行为。

    第五条  根据干部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要逐步提高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的比例。

    第六条  学校实行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具体运行机制执行《江苏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江大委发〔2016〕27号)。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七条  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职责权限和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审计处应结合单位、部门的实际,依法依规确定审计内容。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充分考虑审计目标、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审计资源与审计效果等因素,准确把握审计重点。

    第八条  学院、部门、科研机构等直属单位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执行及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二)“三重一大”相关制度的建设与执行情况。

    (三)国有资产管理与使用效益情况。

    (四)单位(部门)事业科学发展情况、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五)建立与实施对重要经济活动风险防范的内部控制情况。

    (六)对所属单位、企业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监督情况。

    (七)领导干部个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的情况。

    (八)其他应当审计的事项。

    第九条  资产公司及学校全资及控股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二)净资产变化及保值增值情况。

    (三)“三重一大”相关制度的建设与执行情况。

    (四)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六)企业负责人个人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七)其他应当审计的事项。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十条  审计处根据校联席会议的部署,及时将有关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列入学校年度审计计划。若因外部因素或实施条件发生变化而无法开展审计的,审计处应及时向分管审计的校领导报告,并获得联席会议批准。

    第十一条  审计准备阶段

    (一)党委组织部或企业管理部门按照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向审计处送达审计委托书。审计处根据自身审计力量与项目特点,决定内审或按规定委托中介进行审计。

    (二)审计处统筹安排后予以审计立项,并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三)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通过征询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下发审计预通知书或审计通知书、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部门)提交按审计要求撰写的述职报告及其他送审资料等必要的工作步骤,审计组制定审计实施方案,经审计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四)在实施审计前,审计处应召开审计进点会,通报审计工作具体安排和要求,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介绍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等。

    (五)审计处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要求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递交任职期间履行经济管理职责情况的述职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并于审计通知书送达后10日内送交审计组。

    (六)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进行审前公示。

    第十二条  审计实施阶段

    (一)经济责任审计一般采用送达审计方式实施审计,审计处在“审计通知书”中,明确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部门)按照时间节点,对经济责任履职情况开展自查活动并撰写自查报告。

    (二)审计组对相关送审资料进行必要的检查、分析与测试,调取相应的证明资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和召开以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人员为主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职情况述职会议,审计组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及时撰写审计报告初稿。

    (三)审计处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经处长批准后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第十三条  审计终结阶段

    (一)审计组下达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部门)的意见。根据需要,亦可征求学校有关领导、联席会议组成部门或其主管部门的意见。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校领导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部门)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应当在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部门)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并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和对书面意见的处理说明,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处。

    (三)审计处结合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部门)的反馈意见,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上报分管审计的校领导审核批准。

    (四)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审计处将审计报告或审计结果报告分送联席会议组成部门,同时将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部门)。必要时,可以将涉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情况抄送该部门。

    (五)对于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处可出具“审计意见书”或者“审计决定”,要求被审计单位(部门)予以整改、纠正;对于发现的有关学校现行制度或制度执行方面的问题,审计处可以“审计建议书”的形式,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和其分管校领导。

    (六)对于被审计领导干部或其所在单位(部门)需进一步核查的事项,或发现存在违法违纪违规的问题,审计处应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移交学校纪检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部门)如对正式下达的审计报告持有异议,在收到报告之日起的 30 日内,可向审计处提出申诉;审计处应自收到申诉之日起的 1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领导干部如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向联席会议申请复议。

    第十五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遇有被审计领导干部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强制措施、立案调查等特殊情况,以及不宜再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情形的,审计处报分管校领导批准,或者根据学校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的要求,可以中止或者终止审计项目。根据需要,对终止审计的项目,经联席会议批准可对原被审计单位(部门)开展有关专项审计。

 

第四章  职责权限与义务

   

    第十六条  审计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有下列权限和义务:

    (一)提请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部门)提供与经济责任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二)提请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协助、提供与经济责任审计事项有关资料,协调解决审计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三)若发现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以及《江苏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时作出恰当处理。

    (四)在审计中,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保持职业谨慎,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五)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对在审计工作中知悉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的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七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中,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部门)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有关规定要求有关审计人员回避。

    (二)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反映的情况,作出书面解释或提出书面意见。

    (三)对审计结果有异议的,可按程序提出申诉。

    (四)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五)及时提交下列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书面材料,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1. 有关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2. 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业务资料。

    3. 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4. 审计需要的其他资料。

    (六)审计实施过程中需要了解情况的协助与配合。

    (七)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  学校其他有关单位(部门)应当协助并配合审计处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十九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行业标准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规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二十条  审计处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整改情况报告等结果运用制度,具体办法按《江苏大学后续审计暂行办法》(江大校〔2016〕84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作为干部考核、奖惩、后续管理等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应归入干部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21日起施行。《江苏大学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江大校〔2009〕69号)、《江苏大学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江大校〔2010〕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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