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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大学后续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3-21   |  浏览次数 :

江大校〔201684

 

全校各单位:

    《江苏大学后续审计暂行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大学

                                                     2016年3月16日


 

 

江苏大学后续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教育内部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和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准则第8号—后续审计准则》等制度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后续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审计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结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的过程。审计结论是指审计处在审计文件中提出的应由被审计单位执行的审计建议、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等。

    第三条  后续审计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审计效果,促进各单位加强管理,防范风险,完善内控,加大问题整改力度,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学校各单位(以下统称“被审计单位”)、各类审计项目实施的后续审计工作。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初次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时,审计处要对审计发现问题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审计意见和建议体现重要性原则和建设性原则,并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

    第六条  审计处定期或不定期对被审计单位进行检查,构建审计整改长效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报送整改报告,积极督促被审计单位采取合理、有效纠正措施及时落实审计决定、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负责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纠正措施和整改意见的落实。被审计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审计问题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履行对本单位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责任。

    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应针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列出整改时间表,并在收到审计结论后4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处报送整改计划和整改报告。

    第九条  学校将审计整改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年度工作考核的内容。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审计整改的,经督促后仍不整改,由学校或有权处理部门进行问责追责。

    第十条  审计整改工作由审计处牵头,组织、监察、人事、财务、资产等部门密切配合,分工负责、分类督办、共同推进。审计处负责归纳、分析发现的问题,对整改工作提出审计决定、意见和建议。组织、监察、人事、财务、资产等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并将督促落实情况及时反馈审计处。

    第十一条  凡是审计报告和建议涉及整改的,均列入后续审计范围。审计人员确定后续审计范围时,应分析原有审计意见和建议是否仍然适用、可行,如果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或其他因素发生变化使原审计报告和建议不再适用,应对其进行必要的修订。

    第十二条  审计处根据前期审计项目情况,在出具正式报告后三个月至六个月组织后续审计。具体实施时间可与被审计单位约定。

    第十三条  后续审计可采取日常审查方式、规定或约定审计方式:

    (一)日常审查方式是指审计处设专人负责后续审计工作,随时了解被审计单位及相关部门对审计所发现问题采取的纠正措施及效果,以及对审计决定和审计建议的采纳程度及效果。

    (二)规定或约定审计方式,是指审计处在审计结论送达被审计单位一个月后或按与被审计单位约定的期限实施后续审计,并将此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后续审计的重点是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效果,以及由于纠正措施未能达到控制目标而可能产生的风险。主要内容:

    (一)前期审计发现的问题是否依然存在,是否仍然在重复发生。

    (二)是否针对上次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了完整、合理有效的整改方案或措施,并付诸实施。

    (三)是否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以防止审计发现的问题继续存在。

    (四)尚未整改落实的事项、原因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五)被审计单位有无故意隐瞒重要事项,上次审计有无漏审重要事项等。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五条  后续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审计处应编制后续审计项目计划,报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审计处应根据批准的后续审计项目计划,组成项目审计组,编制后续审计方案,下达后续审计通知书,并进行审前公示。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后续审计通知书后,及时做好审计准备工作,并向审计组提供完整的、真实的后续审计资料。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应根据后续审计方案,运用审阅、观察、监盘、询问、函证、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恰当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九条  审计组在后续审计过程中发现新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审计处报告,以确定是否重新组织专项审计、调查或采取其他措施。

    第二十条  后续审计现场工作完成后,审计人员应归集审计工作底稿,与被审计单位沟通审计结果。被审计单位如有异议的,审计人员应予以核实。

    第二十一条  后续审计报告应说明后续审计的目的,前次审计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被审计单位采取的纠正措施,后续审计的结果以及对整改落实的评价。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在正式出具后续审计报告前,应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在出具后续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时,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被审计单位完全执行了原审计意见,已采取了及时有效的整改落实措施的,审计处应在审计报告中列示具体整改落实事项及其结果,给予肯定的审计评价。

  (二)被审计单位未执行或未完全执行原审计意见,整改落实措施不力的,审计处应在审计报告中列示具体整改落实事项及其结果、未整改落实的原因;审计处应根据后续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提出明确的审计处理意见。

  (三)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原审计意见的,审计组应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审计处并按规定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审计整改结果公告机制,审计处按照规定将审计整改结果采取适当形式在校园信息网或审计处网站等一定范围内公告。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应按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后续审计档案。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六条  后续审计报告。审计处根据后续审计的具体情况,形成后续审计报告。后续审计报告按程序报送学校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后续审计报告同时报送被审计单位的分管(联系)校领导以及相关协助执行单位。重要项目的审计报告报送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必要时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作专题汇报。

    第二十七条  后续审计是审计工作的重要组成环节。审计处开展后续审计工作时,被审计单位及相关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协助。审计处兼顾经济责任审计、财务收支审计等其他种类项目计划,统筹协调安排后续审计项目,防止重复审计与检查,积极提高工作效率,尽量减少对被审计单位的业务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审计人员在后续审计过程中不严格履行审计职责,违反审计规定的,由学校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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