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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3-21   |  浏览次数 :

江大校〔201685

 

全校各单位:

    《江苏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大学

                                                        2016年3月16日


 

 

江苏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

跟踪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的管理与控制力度,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管理与控制行为,提高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政府、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建设工程项目各阶段投资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所进行的确认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根据项目特点,审计处可组织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审计,也可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审计。中介机构的选择,按照《江苏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业务管理办法》(江大校〔2016〕8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学校建设工程项目是指由学校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房屋修缮工程等,包括建筑、装饰、电气、暖通、给排水、道路、园林景观、天然气等专业项目。

    第五条  审计原则和方法:

    (一)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二)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

    (三)以促进控制工程投资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并关注投资、工期和质量三者关系。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内容包括对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立项、工程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各阶段投资管理与控制活动的审查和评价。

    第七条  审计范围:

    (一)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应根据工程的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根据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学校单项工程投资6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对建设工程项目各阶段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由审计处按规定委托中介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二)单项工程投资 6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修缮等工程,根据建设规模、项目特点及审计人力资源等具体情况,可以由审计处或委托中介机构实施,也可以实施全过程、分阶段或对部分环节进行审计。

    第八条  根据全过程跟踪审计项目的需要,可成立校跟踪审计协调小组,实行不定期例会制度,通报和协调工程跟踪审计中的相关问题。

 

第二章  审计处及相关单位职责

   

    第九条  审计处的职责:

    (一)负责学校建设工程项目过程跟踪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处理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认真做好对中介机构的审查和委托工作,代表学校签订委托合同。

    (三)审查和确认中介机构的跟踪审计实施方案、咨询意见和审计报告。

    (四)审查最终的工程造价。

    (五)对承担跟踪审计的中介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六)对实行内部审计的项目进行过程跟踪审计,编制过程跟踪审计报告。

    (七)单项工程投资600万以下的项目,根据学校安排由审计处实施全过程或分阶段、分环节跟踪审计。

     第十条  工程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支持和配合审计单位(审计处和中介机构)开展过程审计工作。

    (二)对各阶段需送审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时、按要求向审计处提供送审相关资料(详见附件)。   

    (三)安排专人负责协调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等各方,落实审计意见。

    (四)安排专人协同审计处及时解决过程审计中遇到的问题。

    (五)在具体建设工程经学校立项后,及时向审计处提供工程建设各阶段工作节点计划。

    (六)在各阶段合同订立时,应明确学校全过程审计的有关规定,并将其列入合同条款中。

    (七)及时通知审计人员参加相关工程例会等与跟踪审计工作相关的会议。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根据学校委托合同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并对咨询意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二)过程审计中,中介机构应该及时了解工程建设情况,形成详细的过程审计记录。

    (三)对工程设计概算(包括修正设计概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投标报价、工程洽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设备材料价格、索赔费用、竣工结算等进行审计,提出审计意见或提供咨询意见。

    (四)对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及分包合同中有关工程投资控制的条款进行审查,提出改进意见。

    (五)审查隐蔽工程,鉴证工程验收。

    (六)参与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咨询工作,审计材料和设备的价格,并且进行技术经济分析。

    (七)认真做好与学校工程管理部门和工程相关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工作,按时参加工程例会等工程会议,促进过程审计工作顺利开展。

    (八)对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计,出具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报告。

    (九)定期或不定期的向审计处汇报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征求审计处指导性意见,并按学校统一要求出具跟踪审计报告。

 

第三章  投资立项阶段的审计

   

    第十二条  投资立项阶段的审计主要是通过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论证过程、审查与评价拟上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为学校决策提供依据,规避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三条  在投资立项阶段的审计中,应主要依据国家、省发展计划部门有关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立项论证报告等相关规定,以及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学科发展规划和校园建设总体规划。

 

第四章  设计阶段的审计

   

    第十四条  设计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设计阶段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查和评价,目的是提高设计阶段内部投资控制及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保证设计资料的充分性和可靠性。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在设计阶段,根据设计进度实时收集和整理有关依据资料,并分阶段向审计处提供上述资料,审计处应及时将有关资料移交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设计阶段的审计:

    (一)审核设计合同中是否对设计提出投资控制的具体要求,对设计概算编制是否有要求和相关约定。

    (二)对初步设计图纸与初步设计概算的符合性、施工图纸与修正设计概算的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投资分析和审核。

    (三)审查设计概算及修正设计概算的全面性、准确性,减少投资的浪费,有效控制工程投资。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应根据设计阶段审计中发现的设计阶段投资控制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及时与学校审计处、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设计单位等进行沟通,提出改进设计阶段投资控制措施的意见或相应的审计报告。

 

第五章  招标阶段的审计

   

    第十八条  招标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对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投标以及合同管理等各环节工程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审查与评价,目的是促进招投标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实现招投标程序及结果的真实、公正,保证工程发包和合同管理的合法、规范。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上述资料的收集、整理,并根据工程进度分阶段向审计处提交。上述资料应根据工程招标进展,在审计工作开始前提供。

    第二十条  招投标阶段的审计:

    (一)对招标文件中工程造价控制有关条款及工程界面划分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和建议。

    (二)依据工程管理部门制定的工程招标计划,根据需要编制或审核工程量清单,并出具审计意见。

    (三)跟踪审计单位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标底的,编制结果向审计处汇报。

    (四)参与工程合同的评审,就合同中有关工程合同价款调整原则和结算程序是否符合学校有关规定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机构应根据招标阶段审计中发现的工程投资控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时与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等进行沟通,提出修改意见与建议,并根据具体情况分阶段出具审计意见或报告。

 

第六章  施工阶段的审计

   

    第二十二条  施工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隐蔽工程的勘验、主要材料及设备的价格确认、工程进度款的拨付、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的认定以及索赔事项的核实等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查和评价,目的是促进施工过程规范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第二十三条  施工阶段的审计:

    (一)熟悉项目招标文件、合同、图纸等有关工程资料。

    (二)参加现场召开的与工程造价控制有关的工程例会,并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对现场隐蔽工程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验,对抽验结果进行记录备案,对抽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工程管理部门通报抽验情况和处理意见。

    (四)会同工程管理部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定期对现场进度进行复核与确认,并对经工程管理部门审核批复工程进度款进行复核,将复核结果反馈工程管理部门和审计处。

    (五)对已发生的工程变更进行现场勘察,依据合同对经工程管理部门初审后并上报的工程变更费用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作为过程中支付工程变更费用和最终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中介机构应根据施工阶段审计中发现的工程施工和工程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时与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监理单位、审计处等进行沟通,定期或不定期的出具审计意见或报告,提出加强和改进管理的意见与建议。

 

第七章  竣工验收阶段的审计

   

    第二十五条  竣工验收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履行、工程结算以及工程项目决算等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查和评价,目的是保证工程项目结算和决算的真实、完整、准确,防止虚列工程、套取资金、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等行为的发生,促进合同的有效执行,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工程管理部门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按要求收集并向审计处提交工程竣工结算资料(过程审核中已提交的除外)。

 

第八章  竣工结算阶段的审计

   

    第二十七条  竣工结算阶段的审计:

    (一)工程管理部门在接收到施工单位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后,原则上在60日内完成初核,并将初核后的工程结算资料及时提供给审计处。审计处对工程管理部门提供的竣工结算资料进行核查,确认材料完整后7日内移交中介机构项目组。

    (二)项目组原则上在60日内完成竣工结算审计,并出具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报告。

    (三)项目组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出具审核报告的7日内将结算报告与有关资料移交到学校审计处。学校审计处对接收到的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报告及资料进行核查,并在7日内送江苏省教育厅,由教育厅组织对该竣工结算审计项目实施复审。

    (四)报教育厅复审的建设项目,其结算造价以复审核定金额为最终结算依据。有关复审要求参照江苏省教育厅有关文件执行。

    (五)学校按照复审审计报告和复审意见与施工合同等,及时进行工程项目的财务结算,并尽快办理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二十八条  审计收费标准及复审要求,按照《江苏大学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江大校〔2016〕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在全过程跟踪审计中,中介机构应对每个审计事项出具相应的审计意见,重要事项需经审计处与建设工程管理等部门协商后,发给工程建设项目的相关各方执行。

 

第九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6日起施行。原《江苏大学基建、修缮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办法(试行)》(江大校〔2007〕173号)同时废止。

 

 

 

附件:

各审计阶段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一条  设计阶段审计应依据以下主要资料:

    (一)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经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及估算。

    (二)概预算编制原则、计价依据等基础资料。

    (三)设计招标投标资料或设计任务书。

    (四)设计合同。

    (五)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

    (六)建设工程管理部门与设计单位往来函件。

    (七)多方案优化设计过程分析表资料。

    (八)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

    (九)施工图会审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

    (十)经会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修正设计概算。

    第二条  招标阶段审查与评价所依据的主要资料:

    (一)招标文件(含招标图纸)和招标答疑文件。

    (二)招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

    (三)投标文件和投标人资质证明文件。

    (四)评标记录和定标记录,或招标结果备案书。

    (五)中标通知书。

    (六)专项合同书及其各项支撑材料等。

    第三条  施工阶段审查与评价所依据的主要资料:

    (一)经工程管理部门盖章确认并下发的施工图纸。

    (二)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及投标文件。

    (三)与工程相关的专项合同。

    (四)设计变更、工程签证以及相关的资料。

    (五)相关会议纪要(包括监理会议纪要、现场各种专题会议纪要)等。

    (六)经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后的工程进度款申请书及批复单。

    第四条  竣工验收阶段审计依据的主要资料:

    (一)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二)勘察合同和勘察报告。

    (三)设计合同和施工图、竣工图。

    (四)有关管理部门审批、修改、调整的相关文件。

    (五)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六)各类施工合同、材料采购合同、主要材料、设备的认价或调价协议。

    (七)施工图交底和会审会议纪要。

    (八)装订成册的设计变更、施工签证资料、隐蔽工程资料。

    (九)工程价款支付文件。

    (十)经工程管理部门初审后的工程索赔文件。

    (十一)经工程管理部门初核后的工程结算书、报审表等初审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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