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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审计处用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10-11   |  浏览次数 :

    为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规范部门印章的使用和管理,避免因印章管理使用不当出现的各类经济、法律、行政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一、冠有江苏大学审计处江苏大学审计处审计审验专用章、“江苏大学合同审核章”、“江苏大学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等字样的印章及审计处处长签名章适用本办法。

二、印章管理人员要坚持原则,自觉遵守保密规定,严格按管理规定办事。

三、印章的使用

  (一)部门印章是部门行使组织权力的外在表现形式,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使用印章。

  1.以部门名义对外报送的文件、统计报表、制度、合同、审计报告、上报材料等,均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后盖章;

  2.介绍信、证明印章等需说明事由,由部门负责人或授权人审核并签字后盖章;

  3.凡涉及财务付款的审签项目,须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盖章;

  4.未填写实际内容的空白介绍信和空白证明(含证件、表格)不得用印。

  (二)使用印章均须填写《江苏大学审计处用印登记表》以备查,主要内容包括用印时间、事由、用印单位、用印类别及数量、批准人等,经办人须签字,并保存好用印相关依据材料。对不符合规定的用印,专管人员应予拒绝。

  (三)盖印位置要恰当,印油要均匀,印迹要端正、清晰、庄重,位置适当(一般应盖在文件的落款与日期之间,骑年压月处)。印章必须与落款名称一致。如属代章性质,应注明代章二字。

  (四)杜绝与本处公务活动无关的用印。

四、印章的安全与管理

  (一)部门负责人对印章的管理负总责,各类印章应由处长委派专人保管和使用。江苏大学审计处审计审验专用章由财务审计科科长保管,其它印章由综合审计科科长负责保管。《江苏大学审计处用印登记表》由综合审计科和财务审计科分别存档。

  (二)盖印人一般为印章保管人。如盖印人临时外出,可委托其他工作人员盖印,须事先做相应的用印要求说明,并填写《江苏大学审计处印章移交表》。

  (三)各类印章均须存放于加锁的橱柜或抽屉内,随用随取,用毕上锁。不得随意放置,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保管,不得携带公章外出办事。如印章保管人出差或休假时,由部门负责人指定有关同志负责代管,并填写《江苏大学审计处印章移交表》。

  (四)任何人不得擅自将印章带离办公室。印章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处长报告,并查明原因。

  (五)部门印章若需更新或增加,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履行学校相关手续后方可刻制。

  (六)因印章保管不妥或未经批准用印,导致法律纠纷、经济损失和学校名誉受损,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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