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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4-09-23   |  浏览次数 :
  (一)切实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按照审计独立性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省辖市教育局和收支规模较大的县 (市)教育局、高校应当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已独立设置内部审计机构的,不得撤销或合并。要配备与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专职审计人员。省辖 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配备2-3名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市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厅管中等职业学校要有1-2名专职内部审计人员;省属高校教职工总数在 1000人以下的,配备不少于3名专职内部审计人员,教职工总数超过1000人的,超过部分按不低于2‰比例增加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机构承担 单位合同审核职能的,所需人员另行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所需编制在本部门、本单位核定的机构限额和人员总编制内解决。人员配备已达到上述标准的,不得减 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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