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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审计处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7-10-11   |  浏览次数 :

    为充分发挥集体领导的作用,推进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成效,避免和减少决策失误,特制订议事规则。

一、议事原则

   1.实事求是则。一切从实际出发,严格按照客观规律办事。

   2.民主集中制原则。在作出决定前,必须经过充分讨论。

   3.集体决策原则。重大事项由处领导班子集体决定,决定一旦形成,任何人无权改变,必须严格执行。
、议事范围
   1.
工作规划、年度计划、规章制度的制订实施。

   2.讨论并解决工作过程中的重点、难点和疑点问题。
   3.
处内人员工作岗位安排与调整。
   4.
培训、奖惩、评优等的组织安排与推荐。
   5.
审定大额资金(10000元以上)支出。
   6.
讨论、审议、研究决定涉及本部门的其它重要工作。
、议事规定

   1.议事会议参加人员为领导班子成员,根据需要确定会议的列席人员。

   2.议事会议一般每月不少于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则随时召开,议事会议由处长主持。

   3.会议讨论的决定,应符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

   4.会议由综合科科长记录,必要时形成纪要或决议,贯彻执行情况由综合科负责督办。

四、组织与实施

   1.凡决定的事项应抓紧落实,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凡是需要协同配合或全力以赴完成的中心工作和突出任务,应当相互协商、支持、配合,遇到问题时应及时沟通,防止各行其是。
   2.
凡决定的事项在贯彻实施中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并确实对贯彻实施带来难度或难以贯彻实施的,应及时提出复议。

   3.在落实决定的事项中,应虚心听取各方意见,使方案贯彻实施更有成效。

五、议事纪律

   1.对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自觉维护集体领导的权威,不允许个人擅自改变,在言论上和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公开反对的表示。
  2.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及讨论的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 
   3.领导班子要自觉接受党员、干部和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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