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各单位: 《江苏大学科研经费财务决算审计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大学 2016年3月16日 江苏大学科研经费财务决算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经费审计,保证科研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提升科研经费管理服务水平,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科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苏省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指应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的全部科研经费,包括为开展科研活动以学校名义取得的各类纵向科研、横向科研、国际合作科研及校自筹科研项目的经费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经费审计,是指审计处(或中介机构)依据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规定及相关合同,对学校各类科研项目的内部控制、预决算情况、经费收支管理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 学校科研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管理和项目预决算管理工作,并协助财务处、审计处做好项目的经费管理和审计工作。 第五条 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指导编制项目预算,审核项目决算,监督项目负责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科学、合理地使用科研经费。 第六条 审计处依照国家的审计法规、财会制度、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开展科研项目财务决算审计、审签工作。 第二章 审计类型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审计包括科研经费专项审计、财务决算审签等类型。 第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专项审计指根据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相关规定,对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的科研项目经费的年度预算执行、经费使用和决算等管理情况进行的审计,一般需要出具专门的审计报告。 第九条 科研项目经费决算审签主要指按照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必须经审计处审签后方能上报科研经费财务决算的科研项目审签。一般不需要出具专门的审计报告,只需在科研经费决算表上加盖审计处公章和审计负责人的签章。其具体审签范围按照国家、行业主管或项目资助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条 科研经费的审计(审签)包括对科研经费预算管理与执行情况、科研经费管理内部控制情况、科研经费使用情况、科研经费决算情况和相关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等进行审计。 (一)对科研经费预算管理与执行情况审计。包括应对预算评审情况、收支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情况等进行审计。 (二)对与科研经费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审计。包括对科研项目申报、评审、立项、执行、验收等环节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健全性、有效性等进行审计。 (三)对科研经费使用情况审计。包括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如科研经费支出是否符合项目批复预算范围和标准。 (四)对科研经费决算情况审计。包括对科研项目决算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项目资金与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有无超预算或预算执行率过低现象;决算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项目效益性。 (五)对遵守国家财经法纪和上级、学校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情况审计。审查经费开支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科技和经济政策,是否符合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有关财务制度,以及各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 (六)对科研经费会计核算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计。批复的项目资金是否专户核算,科研项目任务书或合作合同规定的学校、学院配套资金是否到位等。 (七)对与科研经费使用相关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审计。包括科研经费开支形成的固定资产的立项论证、招标采购、合同、验收入账等管理使用情况审计。 (八)对与科研经费使用相关大宗物资、消耗材料管理使用情况审计。包括科研经费开支形成的材料的招标采购、合同、验收、入账以及库存材料的收、发、存等管理情况审计。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审计应“全面把握,突出重点”,着重做好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关键业务内容等审计,重在促进内部控制建设、督促管理责任落实、促进资源绩效提高。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审计应关注项目负责人直接责任、院系监管责任、校内相关部门管理责任等经济管理责任。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三条 学校科研经费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原则。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前,向审计处提出下一年度科研经费审计计划,以便审计处纳入年度审计计划。年度计划外的科研经费审计项目由科研管理部门或项目负责人提出,同时向审计处出具审计委托书,并留有一定审计时间。审计处根据审计委托书实施项目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根据项目主管部门需要和审计力量情况,审计处可组织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审计,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项目主管部门、经费资助单位指定委托的除外)。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一)审计处根据年度科研经费审计计划或审计委托书及时立项,制定审计项目计划。 (二)审计处组成审计小组,指定审计项目负责人。审计组进行审前调查、摸底工作后编制审计方案。 (三)在实施现场审计前向相关学院(单位)、项目负责人发放审计通知书,并进行审前公示。 (四)相关学院(单位)、项目负责人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应全面、如实地向审计组提供资料,并对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审计处在收到实施审计所必需、齐全的资料后,方可实施审计。 (五)在审计实施过程中,相关学院和项目负责人要及时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并回答有关问题。审计组可视实际需要,对与科研项目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 (六)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初稿,在征求相关学院(单位)、项目负责人后,按照审计规定出具正式审计报告,报分管审计的校领导审批。 (七)审计处向项目主管部门、相关学院及项目负责人提交正式审计报告,并对审计资料按规定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 审计处按规定实施科研项目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时,科研主管部门、项目组及其所在单位应予以配合。相关部门(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将整改结果报送审计处,审计处根据需要可对整改情况进行后续审计。 第十七条 审计处对科研经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科研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如果在审计中发现严重违规违纪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校领导汇报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主管部门或资助单位特别指定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审计的,应及时将审计情况与审计处沟通,项目负责人应将审计报告送审计处备案。科研项目主管部门或资助单位没有特别指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项目,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由学校审计处统一委托,以便于监控审计质量。 第十九条 对不执行本办法规定,造成科研项目无法结题的,给学校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教师,不得申报新的科研项目。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科研财务制度及有关计划、协议书等为依据,并按照审计准则严格执行。审计人员对科研经费财务审计中涉及的保密事项,应当按照保密制度的要求进行审计。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6日起施行。原《江苏大学科研经费财务决算审计办法》(江大校〔2010〕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