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学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5年1月7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0〕118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0〕37号)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管理的意见》(苏财教〔2013〕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用于我校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以下简称优势学科)建设项目的优质资源、创新团队、人才培养及科研创新等方面。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由优势学科带头人(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审批,特殊情况需要授权审批的必须有优势学科带头人的书面授权书,并由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共同负责审核。项目的重大事项由校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负责决策。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能 第四条 学校成立优势学科项目实施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负责协调解决项目运行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包括制度建设、组织协调、项目申报和监督执行等工作。 校优势学科项目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承担日常管理和建设工作。各优势学科成立项目管理协调小组,承担本学科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是学校优势学科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优势学科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包括制定支持优势学科建设的各项政策,组织做好接受省教育厅、财政厅对项目的各类检查、绩效评价和结项验收等具体日常工作。 (二)牵头组织专项资金的使用总预算和年度预算,并将各类预算报财务处审核;负责将专项资金当年预算表、每季度专项资金支付申请明细表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表、专项资金(包括其他渠道资金)中期决算表等各类报表经财务处审核后上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三)与财务处、审计处等共同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及绩效考核。 第六条 财务处是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与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共同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并与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审计处共同组织项目的绩效评价与考核。 (二)负责对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提交的专项资金等的各类预算、决算报表及支付申请明细表等进行审核。 (三)负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专项资金使用实行全过程监管。 (四)负责在省财政厅的预算执行系统中提交每季度的专项资金用款计划和支付申请。 (五)负责与省财政厅、教育厅等主管部门的沟通和交流,协调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的调整。 第七条 审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以及人事处参与专项资金的管理。审计处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及中期评估和项目结项的审计工作。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协调学科优质资源建设中有关设备采购、管理等工作。人事处负责优势学科在引进高级人才过程中安家费、科研启动费等有关费用的使用安排等。 第八条 优势学科带头人是项目建设和专项资金使用的具体实施者。学科带头人及学科方向带头人对项目预算的编制和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负责,项目经费的支出由学科带头人或其授权的人员负责审批,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 第三章 项目预算管理 第九条 项目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条 项目收入预算包括省财政专项资金、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学校配套资金以及学科其他渠道资金。学校鼓励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第十一条 项目支出的预算包括优势学科建设的优质资源、创新团队、人才培养及科研创新等所必需的各项支出,主要包括: (一)仪器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本学科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维修、维护、检定及运行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专用仪器设备维修、维护、检定等发生的费用,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三)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四)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含设备采购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及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图书购置费、论文版面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包括客座人员、在校研究生等)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学校聘用的参与重大专项研究任务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在聘用期内所需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以在劳务费中列支。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外聘专家的咨询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实施或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按省财政厅、教育厅规定的标准执行。 (十一)人才培养引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人才培养和引进方面的支出,包括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的一次性安家费等。 第十二条 各优势学科建设项目的支出预算应适当提高创新团队与人才培养方面的投入比例。合理确定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会议费、差旅费等费用的支出比例和标准,支出比例应控制在劳务费5%、专家咨询费5%、会议费5%、差旅费5%,四项之和不超过20%,四项之间的比例可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 优势学科按照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批复的项目任务书及项目预算,围绕项目绩效目标,编制分年预算,于每年省有关部门文件下达后的四周内将当年项目预算报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经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财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计处等职能部门共同审核,由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上报省教育厅、财政厅。 第十四条 项目预算一经核定,一般不做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各子项可以在不超过15%(含)的幅度内调整,并经学科带头人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研究生院审核后由学校财务部门批准后执行,并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备案;超过15%的,应按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由优势学科和财务处按照省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优势学科项目须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将下月专项资金支付申请明细表报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经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财务处审查后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批。财务处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反馈的审批意见在预算执行系统中提交用款支付申请。 (二)优势学科项目须于每季度向财务处报上月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表,经财务处审查后上报省教育厅,并接受省教育厅、财政厅的抽查。 (三)财务处有权拒绝以下项目资金支付: 1.不符合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的支出。 2.审批手续不全的支出。 3.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4.不符合项目支出预算的支出。 5.原始凭证不合法或不真实的支出。 6.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或提高开支标准的支出。 第十六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共同做好仪器设备的购置与管理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大型仪器设备采购符合《江苏省省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苏财教〔2005〕86号)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优势学科应当强化预算约束,严格按照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及本办法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办理支出,并建立健全各种费用开支的原始资料登记和材料消耗、统计盘点制度,做好预算与财务管理的各项基础性工作。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实行专项核算。财务处要分项目对资金收支情况进行明细核算,并于每年7月15日和1月15日前分别将专项资金(包括其他渠道资金)中期决算表及年度决算表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第十九条 各优势学科在支出具体各项资助标准时原则上应以《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学校有关规定为准,不得超出规定的标准。确因学科建设需要而超出标准的,需经各优势学科管理协调小组讨论后报校优势学科建设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章 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学校对优势学科项目实行目标管理机制,并对专项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确保建设任务的完成。对优势学科项目实施中绩效显著、贡献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可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在向教育厅、财政厅报送下季度专项资金支付申请明细表、上季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表、专项资金中期决算表及年度决算表等资料的同时抄送审计处。审计处通过对学科建设办公室抄送的各种文件、报表等资料进行审核、定期查阅财务账目等方式对专项资金的筹集、分配、拨付、管理和使用开展审计监督,及时了解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对项目预算执行、大宗物资采购、财务报表、项目绩效等进行跟踪审计,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必要时可进行延伸审计。优势学科建设项目中期评估和结项时,由审计处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各优势学科应该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专项资金的,将依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本办法与上级部门有关文件不符的,以上级部门文件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大学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大校〔2012〕230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