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大学水电定额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江苏大学水电定额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大学 2015年1月13日 江苏大学水电定额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节能工作的有关精神,不断增强师生员工的节约意识,促进学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江苏大学水电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水电定额管理的原则 第二条 使用付费原则。按照收支两条线,即拨款和收费相分离的原则,财务处对校内水电使用单位和个人实行全额收费,做到“谁使用,谁付费”。 第三条 经费分摊原则。行政管理、教学、基础保障等公共运行用水电,由学校根据相应标准核拨水电费用;各类科研、学科、平台,生产、生活和个人等用水电费用,按实向使用方收取。 第四条 节约受益原则。学校鼓励各单位合理、有效使用水电资源,根据定额指标对各单位进行考核,节约提留。 第三章 水电定额标准 第五条 每年10月,校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人事处提供的各单位在职教职工人数、教务处提供的上年度上机和实验教学工作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供的教学实验室等统计数据,拟定各单位年度水电定额,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 水电定额标准 一、校级党群、行政部门 (一)标准:根据各单位在岗职工人数核定其年度用电指标,标准为448元/人·年(即800度/人·年),定额为:Q(指标)=448元/人·年*N(在岗职工人数)。 (二)范围:对各单位所属用房内(学校公共服务用房除外)的用电量进行定额管理,用水和公共区域的用电不计入各单位的定额指标,由学校统一管理。 二、学院、科研机构 (一)未使用中央空调的单位 1.标准:管理人员(院领导、办公室工作人员、实验室工作人员)按照校级党群、行政部门标准核定指标;专任教师、科研岗教师定额标准为269元/人·年(即480度/人·年);学生实验教学用电费用根据上年度实际发生用量核定;学生上机用电费用根据教务处提供的上年度上机教学工作量,结合功率因数,按实核定;科研用实验设备所耗费的水电费用定额为零。 2.范围:对各单位所属用房内的用电量进行定额管理,用水和公共区域的用电不计入各单位的定额指标,由学校统一管理。 (二)使用中央空调的单位(三江楼内教师教育学院、文法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管理学院、财经学院,实践楼内材料学院新材料科学研究院、理学院物理系、机械学院先进制造与现代装备技术工程研究院) 1.标准:管理人员(院领导、办公室工作人员、实验室工作人员)定额标准为140元/人·年(即250度/人·年);专任教师、科研岗教师定额标准为84元/人·年(即150度/人·年);学生实验教学用电费用根据上年度实际发生用量核定;学生上机用电费用根据教务处提供的上年度上机教学工作量,结合功率因数,按实核定;科研用实验设备所耗费的水电费用定额为零。 2.范围:对各单位所属用房内的用电量进行定额管理,用水、中央空调以及公共区域的用电不计入各单位的定额指标,由学校统一管理。 (三)体育部 1.标准:体育部对外大型经营活动用水用电,按经营单位水电价格标准,根据实际用量全额收费;其他按照最低标准,保龄球馆、游泳馆、室外游泳池用电全额收费;健身房收取实际用电量的1/2;羽毛球馆、乒乓球馆收取实际用电量的1/3;体育馆收取实际总用水量的1/2;室外游泳池用水全额收费;剩余区域用水用电,以2013年总用水用电量为基数,下浮5%核拨指标。 2.范围:对所属用房(含体育馆、室内外游泳池、室外灯光篮球场等公共区域)的全部用水电量进行定额管理。 三、其他单位 (一)工会、附属学校、附属医院下属职工医院 1.标准:以2013年度总用水用电量为基数,下浮5%核拨指标。 2.范围:单位所在楼栋全部区域。 (二)医学部、教育教学研究与评估中心、杂志社 1.标准:按照校级党群、行政部门标准核定指标。 2.范围:对各单位所属用房内的用电量进行定额管理,用水和公共区域的用电不计入各单位的定额指标,由学校统一管理。 (三)图书馆(含镇江亿百特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科技信息研究所) 1.标准:以2011-2013年度总用水用电量的平均数为基数,下浮5%核拨指标。镇江亿百特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根据实际用水用电量全额收费。 2.范围:新图书馆大楼所有区域。 (四)信息化中心 1.标准:以2013年度总用水用电量为基数,下浮5%核拨指标。 2.范围:对所属用房内的用电量进行定额管理,公共区域的水电用量不计入定额管理范围,由学校统一管理。 (五)后勤服务集团 1.标准: (1)集团机关按照校级党群、行政部门标准核定指标。 (2)学生食堂:空调、电梯电费由学校承担,其余按实际用水用电量全额收取。 (3)幼儿园、运输服务中心、场馆管理中心办公室:以2013年度总用水用电量为基数,下浮5%核拨指标。 (4)委托管理:水电与修缮中心中委托水电管理人员按照校级党群、行政部门标准核定指标,其他人员根据实际用水用电量全额收费;物业管理中心中收发室管理人员按照校级党群、行政部门标准核定指标。 (5)饮食服务中心和绿化卫生中心办公室人员按照校级党群、行政部门标准核定指标,其他人员根据实际用水用电量全额收取。 (6)浴室、专家楼、印刷厂、恒昌公司办公室:根据实际用水用电量全额收费。 2.范围:对所属用房(含公共区域)的全部用水电量进行定额管理。 (六)出版社 1.标准:定额为零,即根据实际发生水电费全额收费。 2.范围:对所属用房(含公共区域)的全部用水电量进行定额管理。 (七)机电总厂(基础工程训练中心) 1.标准:定额为零,即根据实际用水用电量,全额收费。学生实习用水用电,由机电总厂按实核定用量,经教务处审核,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学校补贴。 2.范围:机电总厂(基础工程训练中心)所有区域。 (八)动物中心、人体解剖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中心 1.标准:以2013年度总用水用电量为基数,下浮5%核拨指标。 2.范围:动物中心、人体解剖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中心所有区域。 (九)学生宿舍 1.标准:学生宿舍用电指标为本科生80度/人·学年,研究生100度/人·学年,博士生120度/人·学年;本科留学生120度/人·学年,硕士留学生136度/人·学年,博士留学生160度/人·学年。 2.范围:对学生宿舍内的用电量进行定额管理,用水量和门厅、楼梯、走廊、卫生间等公共区域的水电用量不计入定额管理范围,由学校统一管理。 (十)其他 1.公共区域水电费用以2013年用水电量为基数,下浮5%核拨指标,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2.校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用水电,根据2013年度用水电用量下浮5%核拨指标,由校团委负责考核。 3.文华科研楼等外单位使用学校水电资源的,按实收取水电费用。 第七条 因新增人员、仪器设备需要增加水电定额指标的,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领导小组审核,根据相应水电定额标准进行调整。 第八条 特殊的用水用电场所,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领导小组审核,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调整定额指标。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九条 财务处负责为各单位设立专门的水电经费账户,根据领导小组核定的各单位水电定额指标,将水电经费划拨至各单位账户。根据各单位定额指标和实际使用情况,财务处负责定期从水电账户中扣取水电费。超支部分从日常维持费或发展基金列支。 第十条 各单位是水电收费管理工作的主体单位,应细化和完善本单位的水电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水电的计量、登记和收费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宿舍采取预付费方法,由后勤服务集团负责。 第五章 定额结余管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定额节约部分,5%上交学校水电账户,95%留归各单位支配,专项用于科研配套、节水节电和物业管理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三条 公共区域水电定额节约部分,80%上交学校水电账户,20%奖励物业管理单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校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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