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大学水电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江苏大学水电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大学
2015年1月13日
江苏大学水电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水电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用水用电秩序,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管理上高效的水电管理措施,减少水电损耗和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三条 根据校内各单位的类别、特点及发展情况,学校制定和分配各单位水电定额指标,实行经费总额包干使用,超额自付,节约提留。
第四条 凡在学校范围内使用水电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学校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水电管理的相关政策,研究确定水电管理的重要事项,组织协调相关事宜,推进节能减排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后勤管理处,负责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水电管理的各项工作,履行学校水电管理职能。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为:拟订学校水电管理办法及其相关细则、各单位年度水电定额指标方案以及学校节水节电奖惩方案,并报领导小组审批;考核各单位节水节电工作完成情况。
第七条 水电管理工作实行校、院(处)二级管理。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第一责任人,负责检查、督促、考核与管理本单位水电管理工作,细化落实学校下达本单位的水电定额指标。各单位须指定一名水电管理工作联络人,具体负责本单位水电定额指标管理和水电计量确认、缴费等工作。
第八条 财务处负责全校水电经费总预算的编制、管理和结算。定额结算周期为每年12月至次年11月。
第九条 宣传部、学工处、校团委要将节能减排工作纳入学校师生日常宣传教育工作中,引导、鼓励师生开展校园节约活动。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本单位的节能减排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师生员工的节约意识,落实节水节电管理措施,杜绝浪费现象。
第十条 后勤服务集团根据学校下达的水电经费指标,建立水电经费管理台账,按月向后勤管理处报送水电统计报表;负责全校水电表的抄录、水电费回收、对外支付水电费的确认以及日常水电运行值班、巡查、设施维护等工作。
第十一条 水电管理工作列入物业管理部门的工作考核目标,物业管理部门要做好所管辖楼宇的节能管理和日常巡视检查工作,做到每天至少巡视检查两遍,并做好巡检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章 水电定额指标核定
第十二条 每年10月,人事处将各单位在职教职工人数、教务处将上年度上机和实验教学工作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将教学实验室等情况提供给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下一年度各单位水电定额指标,报经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定额经费由财务处下达给各单位包干使用。
第十三条 水电定额指标的制定与核定办法,将参照水电行业部门定额标准、学校近年来实际水电消耗统计结果以及兄弟院校的实际做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水电费收取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水电行业收费标准,结合学校实际,确定校内各类用户水电费执行标准(见下表)。若遇政策性水电价格调整,学校将按政府规定作相应调整。
江苏大学水电费价格一览表
类别 | 教工住宅、教学科研行政、学生宿舍、食堂 | 经营单位 | 建筑行业 | 洗车等 特种行业 |
水价 (元/吨) | 3.05 | 3.61 | 3.90 | 4.45 |
电价 (元/度) | 0.56 | 1.0 | 1.0 | 1.0 |
第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的水电费用每半年收取一次(分别在6月和12月)。年终分配时,校内各单位必须结清水电费后,方可使用日常维持费(校级党群、行政部门、直属单位)或奖福基金(学院、科研机构等)。
第十六条 单教公寓用水用电由后勤服务集团按月抄表,由财务处从职工工资中代扣。校本部家属区一区、二区、三区和北固校区20号楼住宅用水由后勤服务集团按月抄表,由财务处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不能从工资中代扣水电费的用户,在收到缴费通知后7个工作日之内,须到后勤服务集团交纳水电费。
第十七条 学校对独立核算的单位、出租门面房、个体经营户、校内商业网点等,全部实行装表计量,付费使用。对外出租门面房、个体经营户、校内商业网点等用户,经营前必须到后勤服务集团办理用水用电申请并根据经营规模交纳500至2000元的水电使用保证金,后勤服务集团负责装表计量,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基建工程、修缮改造工程等项目用水用电,项目管理方须预先缴纳工程(项目)预算的1.5%作为水电使用保证金。同时,项目管理方负责提出水电使用申请,后勤服务集团负责装表计量,并据实回收。若经确认无法安装计量装置的,按工程(项目)总价款的1.5%上缴水电费,工程(项目)总价款以审计决算确认价为准。在签订合同时,应将水电费有关规定纳入合同。项目经费结算时,财务处须会同后勤服务集团扣清水电费后方可结算,否则,财务处按合同规定从工程款中扣取。
第十九条 校园绿化养护单位须预先缴纳5000元的水电使用保证金,并提出水电使用申请。后勤服务集团负责装表计量,并据实回收。
第二十条 学校所有水电使用部门、经营单位或个人,若计量用户发生变更时,须到后勤服务集团办理用户变更手续。否则,变更前、后期发生的水电费用由原计量用户负责。
第五章 节水节电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凡使用学校电网、水网的用户必须服从统一管理,装表计量缴费。
(一)需改装、新装水电线路及设施的单位,须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装表计量后,方可实施供水供电。
(二) 各单位因检修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停水停电的,应提前3天向后勤服务集团提交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按规定实施。
(三) 有关单位遇有重要活动(如国家级考试、大型演艺活动)需确保水电供应的,应提前3天将情况通报后勤服务集团,以便做好水电供应保障与协调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空调的节能管理,定期对空调进行保养和清洗,检测空调的工作效能,杜绝无效空转耗能。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如需增加大功率(10KW及以上)用电设施,须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后勤管理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后,方可购置安装。否则,学校财务将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单位要加强自修教室的节能管理,做到按照学生自修实际情况分层分区开放自修教室。
第六章 用水用电设备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空调(含中央空调)的节能管理,教育师生员工合理使用空调,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一)使用空调时关闭门窗。
(二)空调设置温度:夏季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20℃。
(三)夏季最高气温度高于28℃(以天气预报温度为依据,下同)、冬季最低气温低于5℃时,或者空气湿度大于60%时,方可使用空调。
(四)长时间(20分钟以上)离开室内,应关停空调。
(五)下班后和节假日期间,原则上不开启中央空调。如有特殊情况需开启,须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启使用,由使用单位按夏季140元/小时、冬季70元/小时的标准交纳用电费用。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各类用电设备的管理,禁止在一切公用建筑内使用电炒锅、电饭煲、电炉以及电暖器等电器(经批准使用的实验设备除外)。
第二十七条 每天下班后和节假日期间,物业管理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关闭部分电开水炉,部分电梯实行分层定时管理。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节水节电督查,对违章用水用电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对节水节电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二十九条 发现窃水窃电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追缴水电费并依据情节轻重处以用水用电最高月份费用的5倍以下罚款,同时追究所在单位负责人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凡违反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电炒锅、电饭煲、电炉以及电暖器等电器的,一经查实,除没收电器并追究使用者和物业管理单位相关责任外,依情节轻重,对使用者处以200~200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确保用电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学校水电基础设施和设备,严禁私拉乱接水电管网和擅自提高保险丝的电流等级,一经发现,责令限期整改,并对当事人和物业管理单位分别处以200—20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转接水电,发现有私自转接学校水电,一经查实,按满负荷运行状态下的转接容量和转供时间测算,对转接使用人处以水电用量费用的5倍以下罚款,同时追究单位负责人、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严格禁止事企不分,或经营性实体挂靠教学行政部门逃交水电费,上述现象一经查实,依据情节轻重,处以用水用电最高月份费用的5倍以下罚款外,还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有关责任。
第三十四条 校园绿化养护用水应尽量使用指定区域的湖泊、河道水。如确需使用自来水,必须装表计量,且须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如因未装表计量或使用方法不当造成不能计量或计量不准的,违者罚款500元/次,举报者奖励250元/次。
第三十五条 不按时交纳水电费,每日按欠费总额的1‰至3‰收取滞纳金。对违章用电、用水或拒缴水电费的单位和个人,逾期超过30天,经劝阻仍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在追究部门负责人领导责任的同时,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对该单位或个人实施停水、停电,直至纠正后恢复供水、供电。
第三十六条 水电管理部门或水电费抄收人员擅自减免用户水电费,或故意少抄、少收用户水电费的,在追究部门负责人领导责任的同时,责令相关责任人限期追缴全部欠款,并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如发现有故意浪费水电现象的,每发现一次,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责任人处以200~2000元罚款,同时追究所在单位负责人领导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举报、查处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奖励额度按照追缴水电费用或罚款50%的比例确定,上不封顶。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立节能减排奖励专项基金,用于节能减排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及有功人员的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