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镇政建[2014]241号
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及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的贯彻意见》的通知
各辖市(区)住建局,镇江新区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住建厅《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的贯彻意见》(苏建价[2014]44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就全面贯彻2013版计价规范、计算规范和2014版计价定额、费用定额等相关计价依据的问题作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合同价款的调整
1、合同履行期间,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或工程变更导致的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具体调整办法在合同中约定。
2、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调整合同价款:
(1)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执行省住建厅《关于对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实行动态管理的通知》(苏建价[2012]633号)及定期发布的人工工资指导价文件。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人工单价的执行文件和人工费调整方法。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风险应由发包人承担(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
(2)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如没有约定,则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超过部分的价格宜按照2013计价规范中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区分价格涨跌及投标单价与基准单价相比高低不同情形确定材料及工程设备价格的调整价款。发生合同工期延误的应分清责任,选择合同履行期用于调整的价格。
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措施项目费列项,分为基本费率和标化增加费,为不可竞争费用。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和工程预算时基本费应足额计取,标化增加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创建目标计列。为更好落实此项费用,我市将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实行单项工程核定制度(具体要求另行通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审核工程结算时,应当依据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核定的费率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未经核定,不得计取。
三、措施项目费
1、编制工程量清单时,总价措施项目必须按2013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确定清单项目,项目特征可不必描述。
2、对于工程中涉及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如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等需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情况,其措施费用及专项论证、审查费用应以暂估价的形式列入招标控制价的其他项目费中,竣工结算时根据专家论证后的实施方案进行调整。招标人提供设计图纸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性质进行计价。
3、赶工措施费
为防止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当招标文件要求的合同工期较我省现行工期定额提前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措施费用。招标控制价编制时建筑工程施工工期的提前幅度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原则上不得高于我省现行工期规定的35%,相应赶工措施费费率可按比例确定,其他专业参照执行。无定额工期的工程如招标人有赶工要求,招标控制价编制时应计取赶工措施费,投标人可自主报价、理性竞争。实际工期较合同工期提前或延误的,由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相关奖罚条款。
4、按质论价费
如招标文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标准超过国家规定,应明示增加工程按质论价费用。为促进施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创建优质工程,现将2014年《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工程按质论价费率的标准统一划分如下,招标控制价编制时应计取赶工措施费,投标人可自主报价、理性竞争。
“按质论价”费率标准表
质量 等级 |
建筑 工程 |
单独 装饰 |
安装 工程 |
市政 工程 |
修缮加固工程 |
仿古 园林 |
城市轨道交通 |
市级优质结构 |
1.0 |
—— |
—— |
0.8 |
—— |
1.0 |
0.5 |
市级优质工程 |
1.5 |
1.0 |
1.0 |
1.2 |
1.0 |
1.5 |
0.8 |
省级优质工程 |
2.2 |
2.2 |
2.2 |
1.8 |
1.5 |
1.8 |
1.0 |
国家优质工程 |
3.0 |
3.0 |
3.0 |
2.5 |
2.0 |
2.5 |
1.2 |
建设工程按质论价费可在取得优质工程称号后另行结算。发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支付标准及违约处理条款。
四、暂列金额、暂估价
1、编制工程量清单时,通常情况下,暂列金额不应超过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5%。
2、专业工程暂估价是综合暂估价,包括除规费和税金以外的管理费、利润等。它是指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由总承包人与专业工程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专业工程。发包人拟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不得以暂估价的形式列入主体工程招标文件的其他项目工程量清单中。
3、总承包服务费应列出服务项目及其内容等,具体费率标准的确定可参照《关于合理确定镇江市建设工程总承包服务费内容及计取标准的意见》(镇建价[2012]8号)执行,投标人可自主报价。
五、规费和税金
1、规费取费标准按2014年《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有关规定计取。其中工程排污费在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投标报价和工程预算中暂按0.1%的标准计取,计算基础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工程设备费。竣工结算时凭环保部门排污费缴纳票据按实调整。施工单位违反环保有关规定受到处罚的罚款不属于排污费,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2、税金标准按现行镇江市区及各辖市(区)规定的标准执行。
六、关于施工合同条款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项目应采用单价合同。发承包双方在订立施工合同时,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约定相关计价条款,不得违背招标、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在办理招标项目的施工合同备案时,建设主管部门应对计价条款约定事项特别是施工合同形式、风险范围、价款调整因素条款进行审核,如与招标文件相应条款不一致或违背清单计价规定的,应责令改正。
七、招标控制价
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备案管理除招标控制价调整系数外,仍执行《关于实施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的通知》(镇政建[2013]220号)。招标控制价应按2013清单计价与计算规范、2014年江苏省各专业计价定额、费用定额及省市有关计价办法编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考虑常用的施工技术和施工方案,合理确定各项措施项目费用的计取并体现发包人对工程项目工期、质量等级及环保等方面的要求,不应上调或下浮。执行2013版清单计价与计算规范和2014版江苏省各专业计价定额后,我市不再发布招标控制价调整系数。
八、执行时间
镇江市辖区内统一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凡2014年12月1日以后发出招标文件的工程或签订合同的工程(非招标工程)执行2013版计价规范和计算规范。2014年12月1日前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合同约定和原相关规定执行。2014版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安装、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4年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同时配套执行。原2008版计价规范、2003版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安装、市政工程计价表、2009年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镇江市市政工程补充定额(镇补1-1、镇补1-2)同时停止执行。之前相关文件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镇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反映。
附:《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的贯彻意见》(苏建价[2014]448号)
(附件请登录市住建局网站下载)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11月5日
抄送: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