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江苏省基本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省级政府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共同管理。
省发展改革委职责:协同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按权限负责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核定项目建设规模和总投资;联合省财政厅编制印发年度专项资金项目清单;会同省财政厅、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联合省财政厅共同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职责: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参与项目立项决策研究;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编制印发年度专项资金项目清单;拨付下达专项资金,负责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全过程管理和监督;联合省发展改革委共同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 支持范围与支持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省属单位的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各类新建、续建、改建、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等基本建设项目和政务信息化项目,包括:
(一)省属单位政府管理和职能建设、国家安全建设、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和政务信息化等方面项目。
(二)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的项目。
(三)其他符合规定可以安排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用以下三种支持方式:
(一)全额投资。主要用于纯公益性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所需建设资金由专项资金全额安排。
(二)部分投资。主要用于有一定经营性质的准公益性项目,项目所需建设资金由专项资金按比例分担或定额补助,其余资金由项目单位自筹。
(三)贷款贴息。主要用于具有经营性质的项目,项目所需建设资金全部或部分通过银行贷款解决,专项资金给予贷款贴息。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其中:
(一)申请专项资金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研究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提请省长办公会议审定。经审定的项目,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和管理权限由相应审批机关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二)申请专项资金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研究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审定。经审定的项目,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和管理权限由相应审批机关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其中,省属单位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根据专项资金预算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对于符合规定的项目由两部门会商后报省政府审定。
(三)贷款贴息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贷款总额、年限等提出贴息额度,按程序报省政府审定。
第五章 项目清单和资金下达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设工期、工程进度等认真编制专项资金预算,于每年9月底前编报次年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审核汇总项目单位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后,分批编制并印发年度专项资金项目清单。项目单位根据项目清单确定的资金额度向省财政厅提出用款申请,经审核后由省财政厅按工程建设进度、合同约定拨付资金。
第六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要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整改不力的,暂停拨付或收回专项资金。对违法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专项资金用途或转移、侵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至2025年。《江苏省省预算内统筹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苏财建〔2016〕94号)、《江苏省小型公益性设施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建〔2019〕1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