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弘扬爱岗敬业精神,有利于工作开展,以三年为周期,根据岗位职责,运用综合评价方法,客观公正地评定出年终考核等级。
一、考核对象
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
二、考核内容
根据考核对象的岗位职责,着重对其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注重对政治思想素质、敬业精神、全局观念和团队合作等方面进行考核。具体考核指标如下:
序号 |
考核项目 |
分值 |
1 |
政治思想素质与道德品德 |
10 |
2 |
工作态度与敬业精神 |
10 |
3 |
全局观念与团队合作精神 |
10 |
4 |
工作任务多少与完成情况 |
20 |
5 |
工作效率与效果情况 |
20 |
6 |
业务学习情况 |
10 |
7 |
制度执行情况 |
10 |
8 |
廉洁自律情况 |
10 |
合计 |
100 |
三、考核方法
1、成立考核小组。考核小组成员原则上由本处的处级干部组成。
2、考核等级分为:优秀 (A):100-90分,合格(B):89-75分,基本合格(C):74-60分,不合格(D):59分以下。
3、根据个人述职及平时表现等采用无记名综合评定法进行民主测评(投票),民主测评1人1票。
4、根据民主测评(投票)结果确定考核等级,优秀(A)票数未达到投票人数三分之二的,不得评为“优秀(A)”;
5、优秀 (A)人数不超过学校分配名额,基本合格(C)、不合格(D)等级控制在3%左右。
6、考核年度内,工作出现较大失误或造成负面影响的,不得评为“A(优秀)”。
7、有证据表明,廉洁自律情况存在问题的,考核等级为“不合格”。
四、考核程序
1、个人述职;
2、民主测评(投票);
3、当场计票(临时指定2人担任计票员);
4、考核小组审定;
5、公布结果。
五、其它
1、同周期内,原则上最多一次评为“优秀(A)”。
2、在审计处工作试用期未满的,不得评为“优秀 (A)”。
3、学校安排的其它方面“推优”工作,审计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4、本办法经全处人员会议投票通过(投票人数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