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大校〔2016〕82号
全校各单位:
《江苏大学工程项目审计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大学
2016年3月16日
江苏大学工程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强化工程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江苏省政府、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是指学校及所属各单位、部门利用财政拨款、自筹资金或其他资金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工程和单项工程造价在2万元以上的修缮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自行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进行的确认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 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有效控制造价和改善工程管理水平,促进建设工程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 工程项目审计应遵循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重要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遵循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审计评价相结合;遵循控制工程造价与促进工程管理相结合。
第六条 按照工程建设归口管理原则,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均需由学校工程管理部门或者项目建设单位送审,审计处原则上不接受用户单位、科研项目个人的项目委托审计。
第七条 由学校投资并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的工程项目,经学校批准,可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工程结算审计,也可委托审计处组织审计。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必须报请审计处组织审计。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八条 工程项目审计的内容包括对工程项目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审查、确认和评价。
第九条 投资立项阶段审计。通过参与建设项目的立项论证过程,审查与评价拟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规避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为领导层决策提供依据。
投资立项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可行性研究前期工作的审查与评价,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真实性的审查与评价,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完整性的审查与评价等。
第十条 勘察设计阶段审计。审查和评价勘察、设计阶段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提高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勘察设计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工程勘察的审查与评价,工程设计的审查与评价。
第十一条 施工准备阶段审计。审查与评价工程项目建设前期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促进规范征地拆迁、工程发包和合同管理,促进各环节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施工准备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征地、拆迁等审查与评价,施工、监理、主要材料和设备招投标的审查与评价,合同的审查与评价等。
第十二条 施工阶段审计。审查和评价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促进和规范施工过程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施工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主要隐蔽工程勘验的审查与评价,主要材料及设备规格、价格的审查与评价,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审查与评价,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的审查与评价,索赔费用的审查与评价等。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阶段审计。审查和评价建设项目合同履行、工程结算和工程项目竣工决算等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保证工程项目结算和决算的真实、完整、准确,防止虚列工程、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等行为发生,监督合同有效执行,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竣工验收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工程结算的审查与评价,合同履行、变更和终止的审查与评价,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与评价等。
(一)工程项目结算审计
1.工程结算审计主要审核竣工结算编制依据,如工程竣工报告、竣工图及竣工验收单;工程施工合同或施工协议书;施工图预算或招标投标工程的合同标价;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记录资料;设计变更通知单及现场施工变更记录;各种施工签证或施工记录等。审核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对遗留问题处理是否合规。
2.审核工程量、材料用量及价差、隐蔽验收记录、工程定额的套用、防止各种计算误差。
3.审核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各项费用的计取。建筑安装工程取费标准,应按合同要求或项目建设期间与计价定额配套使用的建安工程费用定额及有关规定。
4.审核工程合同。工程合同审计是投资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仔细查阅相关文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合规。当双方对合同文件有异议时,国内合同按国内合同文件顺序解释,索赔费用应重点审计。
5.审核附属工程。在审核竣工结算时,对列入建安主体的水、电、暖与室外配套的附属工程,应分别审核,防止施工费用的混淆、重复计算。
6.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二)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1.审计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说明书及编制依据是否真实、合法;项目建设规模及投资控制情况;建设项目资金来源、使用是否真实、合法。
2.审计建设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分摊及其他投资列支是否真实、合理、合法。
3.审计建设工程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挤占成本、提高造价、转移投资;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交付时间是否及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等。
4.审计尾工工程所需投资计算是否正确、合规;项目结余资金是否真实、准确;库存物资存量是否真实,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等。
5.审计工程价款的预付、结算及设备、材料款的支付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超合同支付情况;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债权债务清理是否及时。
6.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7.工程项目审计资料(详见附件)。
第三章 审计范围
第十四条 审计处可自行组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工程项目审计。审计处应加强对受托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单项工程投资6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对建设项目各阶段开展全过程审计。单项工程投资在100万元—600万元的建设项目,学校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审计力量等具体情况,可对部分阶段或环节进行跟踪审计。跟踪审计按照《江苏大学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办法》(江大校〔2016〕85号)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所有单项工程造价在2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开展工程结算审计。未按规定进行工程结算审计的,不得办理工程费用结算和财务决算手续。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应按下列规定支付审计费用:
(一)单项工程核减率超过10%的,其审计费用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并由学校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除(下同)。
(二)单项工程核减率在8%—10%(含10%)之间的,其审计费用由学校承担20%,施工单位承担80%。
(三)单项工程核减率在5%—8%(含8%)之间的,其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20%,学校承担80%。
(四)单项工程核减率在5%及其以下的,其审计费用由学校承担。
核减额按审计最终核定额与施工单位申报的决算额之间的差额计算。
第十八条 省教育厅对学校建设项目审计实施质量控制。
(一)单项工程实际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审计处组织内审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审计。
(二)单项工程实际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结算审计,学校一般委托负责跟踪审计的中介机构实施初审后,再由省教育厅委托其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复审,项目造价以复审核定金额为最终依据。
(三)复审项目必须留足工程尾款,工程尾款一般为工程结算初审金额的15%,同时要扣回工程预付款、甲供材料款等。复审项目由学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初审的,学校应预留30%的初审费用作为审计质量保证金,待复审结束后符合支付条件的,再予以支付。
(四)学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工程结算初审的,经省教育厅复审,单项工程核减率在3%及以上的,学校应扣除该初审中介机构审计质量保证金。
(五)复审费用按下列办法分担:复审核减额大于或等于审计费用的,审计费用由学校承担并列入工程建设成本;复审核减额不足以支付审计费的,其差额部分由省教育厅承担。
第十九条 工程结算审计费用的计算、支付条款和复审项目审计费用支付等环节条款应列入项目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以及与中介机构委托服务合同中。对施工合同未列入的审计费用支付条款及复审要求的,应在工程竣工结算前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结算审计结束后,财务处应根据结算审计报告(按规定复审的项目,以复审报告为准)及时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处应及时组织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项目建设部门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校工程项目由国家审计机关组织审计的,按国家审计机关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二十二条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程序:
(一)根据工程项目管理部门的委托,审计处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按照项目的具体内容组成审计组,明确审计重点和审计纪律,确保项目审计质量和完成时间。
(二)审计处应加强审计过程的督导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关系,提高审计质量和审计效率,努力为学校节约建设投资。
(三)实施审计过程中,审计处根据项目专业特点和审计力量组成审计组,审计组成员分工合作、各负其责;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建立专业审计人员初核、项目组组长(主审)复核、副处长复核,最终由审计处处长审核签发审核意见书,确保审计质量。
(四)项目组在审计过程中必须深入施工现场,主动与项目主管部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项目使用单位等进行交流和沟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任务,并出具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
(五)审计人员在实施工程造价审核,关注项目投资控制的同时,关注工程项目进度、质量等管理方面问题,提出合理的审计意见。
第二十三条 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程序:
(一)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资料备齐后,中介机构实施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审计处负责联系及协调工作。
(二)中介机构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阶段结束后,出具《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征求财务处及工程管理部门的意见,财务处及一般应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在10日内向中介机构提交反馈意见,若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则视同无异议。
(三)中介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连同《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报送审计处。审计处应在10日内审核《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与中介机构、财务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部门沟通协调后,中介机构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四)中介机构接受审计处委托,在收到报送齐全的审核资料30日内出具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特殊情况适当顺延。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将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正式审核报告提供给财务处和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财务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部门配合审计处开展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并积极落实审计意见。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和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根据各阶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时与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监理机构等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出具审计意见书,提出加强和改进管理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奖惩事项:
(一)审计处或者受托的中介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计程序、审计权限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审计处应加强与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工程监理等机构的协调与沟通。执行审计纪律,做到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使用部门等应积极配合审计处开展审计工作,并按要求及时提供审计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三)按规定应当报省教育厅复审的项目,校内各相关部门、受托中介机构应及时向审计处报送完整的复审资料,以便及时报送省教育厅复审。
(四)与工程审计相关的人员对违反本办法,拒绝、拖延提供审计资料及其他材料,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拒绝执行审计报告、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由学校或有权处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理处分。
(五)审计发现有关人员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或损害本单位权益行为的,应当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汇报,并提请有权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审计人员忠于职守、依法审计,取得显著成绩的,应当予以表扬和奖励;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对违规违纪人员,由学校或有权处理部门给予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6日起施行。原《江苏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江大校〔2010〕2号)、原《江苏大学建设项目财务决算审计暂行办法》(江大校〔2009〕206号)、原《江苏大学关于贯彻江苏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若干意见》(江大校〔2007〕144号)同时废止。
附件 :
工程项目审计资料
一、竣工结算审计资料
1.工程项目预算、设计批复、地勘资料;
2.招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
3.工程施工合同(协议)及补充合同(协议)、甲供设备供货合同;
4.工程施工图(或竣工图)、工程开工报告、竣工报告;
5.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施工单位编制的结算书;
6.施工图会审资料、设计变更记录、隐蔽工程记录;
7.建设单位的签证记录、甲供材清单;
8.施工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取费复印件、施工单 位承诺书;
9.工程管理部门初核工程结算书及有关电子档等;
10.与本工程相关的其他资料。
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资料
(一)财务处准备的资料:
1.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说明;
2.基建拨款及资金使用情况相关资料;
3.会计凭证、账册、报表等财务档案资料;
4.建设单位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及办法;
5.现金、银行存款、债权债务对帐单及相关资料。
(二)工程管理部门准备的资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初步设计及概算、概算调整等批准文件;
3.招投标文件;
4.历年投资计划;
5.勘察设计合同、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合同、材料及设备采购合同、工程签证单、监理报告、工程结算审计报告、经监理机构等有关各方签字认可的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清单和竣工决算报告,以及项目各种建筑物、设备、材料、工具、器具等实物清单、项目各类账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