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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江大校〔2016〕76号)

时间:2016-03-21 访问次数:


   

江大校〔201676

 

 

全校各单位:

    《江苏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已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大学

                                                         2016年3月14日


 

 

江苏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上级部门和学校规章制度,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实施监督与评价活动。

    第三条  学校内部审计是为学校事业改革和发展服务,旨在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办学效益,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校长直接领导或委托学校其他领导分管内审工作,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内审工作,听取工作汇报,及时批复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督促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的执行,支持内审部门和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审计工作。

    第五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接受江苏省教育厅审计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审计工作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制度分工,负责协助审计工作的开展、问题整改和审计意见与建议的落实。

    第七条  内部审计实行审计结果报告机制。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向党委常委会汇报、重大事项审计结果向校长办公会汇报。

    第八条  健全审计整改责任机制。被审计单位行政负责人是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审计发现的问题履行整改职责。

    第九条  建立内部审计整改情况报告制度。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应认真研究分析,积极组织整改;注重长效机制建设,从健全体制完善机制入手,研究解决的措施和办法。

 

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

 

    第十条  学校设立独立的审计处,负责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在职权范围内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审计机构的变动和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征求省教育厅审计处的意见。

    第十一条  为了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应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人员编制,配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适应审计工作需要的专职审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形成合理的梯队。审计处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特约审计员或兼职审计员。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要恪守审计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不断学习有关专业知识和政策法规,原则上每年为审计人员提供一定的培训或进修机会,提高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以适应审计工作需要。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考)聘。从事审计工作的其他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规定的,给予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  审计处对以下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决算。

    (二)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

    (三)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

    (四)专项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

    (五)重大科研项目经费预(决)算。

    (六)国有资产、物资的采购、使用、管理及绩效。

    (七)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预算、结算、财务决算等全过程。

    (八)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执行与评估。

    (九)学校或部门招标采购管理工作。

    (十)重大经济合同。

    (十一)对外投资项目、校办产业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十二)国家财经法规、上级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执行。

    (十三)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十四)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六条  依照有关规定,审计处对学校控股企业及合作项目等投入资本(金)、经营状况及其效益进行审计或调查。

    第十七条  根据有关规定,下列事项需经审计处审计(签):

    (一)学校的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及决算的上报。

    (二)项目主管或资助单位要求审计部门审计(签)的科研项目经费决算。

    (三)专项经费决算的上报。

    (四)基建经费的使用,基建、修缮工程的结算。

    (五)学校全资、控股企业年度会计报表、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结果。

    (六)学校及下属单位重大项目的经济合同。

    (七)校领导决定需要由审计处审签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审计处的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报送文件资料,电子数据信息和必要的技术文档;对审计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有关部门和个人必须及时如实提供,不得拒绝和隐匿。

    (二)审核会计凭证、报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

    (三)参加财经工作和其他重大经济决策会议。

    (四)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建议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的意见,对于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人员,及时向学校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五)检查经校长批准的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

    (六)对基建、修缮工程预算、结算和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对基建、修缮工程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对大型基建、修缮工程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并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九条  对学校全资、控股企业进行审计,按规定需要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由审计处委托,审计费用由被审计单位承担。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审计处根据学校的意见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实施。

    (二)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校长交办或有关部门委托的审计项目实施审计。

    (三)审计前下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根据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及必要的审计工作条件。

    (四)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在校园网或审计处部门网站上发布“审前公示”。

    (五)审计处派出审计组实施审计。

    (六)审计组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意见;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反馈审计处,逾期视为无异议。

    (七)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并报送校领导,认为需要依法处理的,还应出具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并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必须执行。

    (八) 对有关审计结果,在校园网或审计处网站上发布“审计结果公告”。

    (九)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对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向分管校领导提出,由分管校领导决定是否复审。复审期间,原审计决定继续执行。

    (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应认真研究分析,积极组织整改;在接到审计报告4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处报送整改情况报告。

    (十一)审计处根据需要进行审计回访或后续审计,检查审计问题的整改和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在职权范围内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学校或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教育或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证明材料、电子数据信息和必要的技术文档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转移、隐匿有关资料的。

    (三)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由学校或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教育或处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审计秘密的。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6年3月14日起施行,原《江苏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江大校〔2010〕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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