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各单位:
《江苏大学合同审核工作暂行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四日
江苏大学合同审核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的合同签订工作,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各部门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的设备、图书、教材等物资的买卖合同;建设(维修)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劳务供应合同;房屋租赁、委托管理合同;承包合同等。
合同审核起点:学校新建工程项目100万(含)以上,维修改造及绿化工程、仪器设备及大宗物资采购等其他项目50万(含)以上的合同必须送审计处进行审核,审核起点以下的合同由合同承办单位自主审核,审计处会同学校法律顾问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三条 学校对外签订合同统一使用由学校刻制并编号的“江苏大学合同专用章”。“江苏大学合同专用章”由法人代表授权后勤管理处、设备管理处等合同承办部门保管使 用。合同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合同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同时确定一名人员兼任本部门合同审核员。
第四条 学校刻制“江苏大学合同审核章”,由审计处负责管理使用。审计处与学校聘请的法律顾问一起从事合同的审核工作。
第五条 合同审核工作的分工和内容:
(一)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对合同的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1.合同中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共利益的条款或内容。
2.合同是否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是否具体、明确、公平。
3.合同是否符合学校的规章制度, 是否有对学校不利或有损学校合法权益的条款和内容。
4.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资信情况是否良好,合同担保者是否具备担保能力。
5.合同标的,数量与质量,价款支付方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验收标准,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基本条款是否完整。
6.合同项目招标文件的合法合规性。
7.合同与招标文件的一致性。
(二)审计处负责对合同文本的合法性进行审核。
第六条 合同审核的程序:
(一)合同承办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合同范本条款逐条议定。
(二)对重大合同的审核,合同承办部门应事先通知审计处派员提前介入,参与合同项目的有关过程工作。
(三)合同签订前,合同承办部门首先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对合同进行审核后送审计处审核。
(四)合同承办部门在递送合同初稿(一式两份)的同时,还必须填报《江苏大学合同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等相关背景材料。(见附表)
(五)审核中,对某些疑难、特殊的或部门意见不一致的合同,合同承办部门、审计处和相关职能部门集体讨论,共同研究审核合同条款,并请示主管校领导后审定。
(六)审计处应及时对合同进行审核,从受理合同审核之日起一般合同不超过 5 个工作日,专业性强和重大合同一般不超过 7 个工作日。
(七)合同经审计处审核并在《审批表》上加盖“江苏大学合同审核章”后,交合同承办部门加盖“江苏大学合同专用章”。
(八)合同审核后,合同承办部门将其整理成正式合同文本与乙方洽谈修改,最终与乙方签订的合同内容必须与审批的合同保持一致,否则,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审核及审批。
第七条 各部门应严格建立合同存档制度。合同文本或复印件必须留存四份(合同承办部门、审计处、财务处、监察处各一份)。
第八条 本办法施行后,凡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的合同,需经审核后才能办理财务付款或资金结算手续。
第九条 学校对外签订的人员聘用、学院的对外办学等其他合同审核与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大学合同审核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