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学审计处年终考核办法
修订第1版
审(规)字〔2019〕第02号
为弘扬爱岗敬业精神,有利于工作开展,以三年为周期,根据岗位职责,运用综合评价方法,客观公正地评定出年终考核等级。
一、考核对象
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
二、考核内容
根据考核对象的岗位职责,着重对其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注重对政治思想素质、敬业精神、全局观念和团队合作等方面进行考核。具体考核指标如下:
序号 |
考核项目 |
分值 |
1 |
政治思想素质与道德品德 |
10 |
2 |
工作态度与敬业精神 |
10 |
3 |
全局观念与团队合作精神 |
10 |
4 |
工作任务多少与完成情况 |
20 |
5 |
工作效率与效果情况 |
20 |
6 |
业务学习情况 |
10 |
7 |
制度执行情况 |
10 |
8 |
廉洁自律情况 |
10 |
合计 |
100 |
三、考核方法
1、成立考核小组。考核小组成员原则上由处级领导干部与五级职员组成。
2、考核等级分为:优秀 (A):100-90分,合格(B):89-75分,基本合格(C):74-60分,不合格(D):59分以下。
3、根据个人述职及平时工作表现等采用无记名综合评定法进行民主测评(投票),民主测评1人1票。根据民主测评(投票)结果确定考核等级。
(1)优秀 (A)分校优秀(A)与处优秀(A)两类,两类优秀(A)人数不超过已确定的名额,分两轮民主测评(投票),根据优秀(A)票数多少确定。
(2)第一轮民主测评(投票)确定校优秀 (A)、合格(B)、基本合格(C)、不合格(D)等级人员,其中基本合格(C)、不合格(D)等级人员控制在3%左右。
(3)第二轮民主测评(投票)确定处优秀 (A)人员,已确定校优秀 (A)的,不再作为处优秀 (A)对象参加测评。
(4)校优秀(A)与处优秀(A)在处内享受同等待遇。
4、考核年度内,工作出现较大失误或造成负面影响的,不得评为优秀(A)。
5、有证据表明,廉洁自律情况存在问题的,考核等级为“不合格”。
四、考核程序
1、个人述职;
2、民主测评(投票);
3、当场计票(临时指定2人担任计票员);
4、考核小组审定;
5、公布结果。
五、其它
1、同周期内,原则上最多一次评为校优秀(A)。
2、在审计处工作试用期未满的,不得评为优秀 (A)。
3、学校安排的其它方面“推优”工作,审计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4、本办法经全处人员会议通过后实施。